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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怎么改?

1998-07-04 来源:光明日报 计亚男 我有话说

我国现行《婚姻法》于1980年颁布。1996年11月,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民政部正式着手修改《婚姻法》工作。经过两年多的专家调查与论证,《婚姻法》的修改焦点已渐趋清晰。

《婚姻法》的修改背景

在1980年,当时,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的特殊历史时期,各项法律制度百废待兴,在立法原则上强调宜粗不宜细。现行《婚姻法》就是在这种条件下颁布的,总共只有37个条文,相当简略。

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迅速推进,家庭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,《婚姻法》过于简单和滞后于现实的不足越来越突出。比如,在结婚制度里,没有对无效婚姻的规定。其实,无效婚姻在婚姻制度中是不可或缺的。还有对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过于简单,在司法审理中不便操作,主观随意性很大。

《婚姻法》必须适应社会与家庭的深刻变化,修改《婚姻法》势在必行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认为,这次修改《婚姻法》要克服过去立法中的局限性,反映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状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。要加强科学性,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具体,便于操作。还要加强前瞻性,尽量把将来几年、甚至几十年的婚姻家庭变化纳入视野。

一些参加修改工作的专家指出,新《婚姻法》应有助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。他们认为,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,但是,在一些西方意识形态和封建传统的影响下,婚姻家庭领域也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,家庭道德意识弱化的消极影响令人担忧,这也是修改《婚姻法》的一个关注点。

《婚姻法》的修改重点

这次修改《婚姻法》变动较大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:

(1)夫妻财产制。改革开放以来,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。18年前,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并不复杂。一般来说,在城市中夫妻挣工资,农民主要以工分为经济来源。如今,情况大不相同,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,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多元、复杂的情况,一方或者双方是农村承包户、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主等情况,已经相当普遍。

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刘稚苕认为,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化,给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带来难度,原来夫妻财产制规定得很空洞。根据民事诉讼中,“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”,事实上往往夫妻中的一方当事人,并不清楚另一方的工商账号、金额等情况,这样打起官司来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
目前,在我国的一些城市中,开始出现对婚前夫妻财产进行公证的现象。几年来的事实证明,婚前公证无碍于婚姻的质量,它较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人际关系。这样将婚前财产具体化,婚后根据纳税、营业金额来推算,比较具体,处理起来很方便。一些学者建议,将约定婚前夫妻财产的内容,可以纳入这次修改之中。

(2)子女监护权。北京海淀区一对夫妇协议离婚,女方承担了抚养5岁儿子的责任。但为了断绝孩子与其生父的联系,女方长时间拒绝男方探视孩子,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。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拥有探视权。

现在,我国的夫妻之间离婚之后引发这类纠纷的案例很多。在现行的《婚姻法》中,对离婚后不具有监护权一方应具有的探视权,以及对如何保证探视权的实现等问题,并无具体规定。一些人在离婚后,视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,不容另一方探望,法院面对这类起诉也难以判决。而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的子女既无法律依据,也不符合情理,更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相悖。

刘稚苕认为,这次修改《婚姻法》应将“探视权”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单列出来,在法律上给予保障。这种规定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。如新加坡法律规定,在离婚协议中,双方对子女的抚养、教育责任,包括双方的探视权,是作为必定的条款。没有约定好,法律规定不予离婚。

(3)离婚的法定理由。杨大文教授认为,应将现行《婚姻法》中离婚标准规定的“感情破裂”改为“婚姻关系破裂”。感情破裂只是反映了离婚双方的主观因素,并不包括离婚的客观原因,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。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为标准,可以充分体现夫妻间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客观依据。

(4)应着眼于强化家庭的传统社会功能。家庭过去是、将来仍然是克服社会矛盾与困难的基本堡垒。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,尽管家庭为其成员提供的经济、社会和精神支持正在变化,人们对家庭的期望也在变化,但一些传统的家庭功能,如齐心协力共渡难关,照顾老弱病残和养育子女等,仍然可以发挥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。因此,专家们认为,修改《婚姻法》还应着眼于强化家庭的传统社会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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